2014年11月10日上午10:00-12:00,2014年第4期船舶与海洋法律学术沙龙在41号楼403举行。本次沙龙的主题是“海盗问题的法律规制系列之二――海商法视角下的海盗问题”。孙春伟老师、袁雪老师、邓志宏老师及部分法学研一、研二和大四的学生到会交流。
首先,201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赵宇鹏作了题为《海商法视角下的海盗问题》的主题发言。赵宇鹏从索马里海盗对航运的影响以及索马里海盗的勒索方式入手,着重研究了海盗赎金的承担问题。首先,从共同海损与海难救助的角度分别分析了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认为从共同海损角度来定性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更为合理。然后,对海盗赎金能否进行海上保险法救济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当设立单独的海盗赎金险,这样能更好地保护船东和货主的利益。
随后几位老师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孙春伟老师指出,首先,可否从民法的公平原则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探讨赎金索取和支付的合理性?给付赎金一方向索取赎金一方支付的法律依据何在?在实践当中是扣船为主还是扣人为主呢?赵宇鹏回答:实践中是全扣居多,而且船开走后还面临二次劫持问题。其次,孙老师继续谈到了在向海盗支付赎金后追索问题,即是谁来支付这笔钱?如果设置保险纯是商业风险,那么投保对象是什么?承保风险范围纯粹是赎金,要有一定保险限额。因此,可以将研究主题界定为海盗赎金承担的法律问题,可以从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谁来承担支付赎金的义务以及设立海盗赎金保险三方面来研究更好一些。
袁老师提出了如下问题。第一,研究海盗赎金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索马里海盗与传统海盗的区别,因为索马里海盗以索要赎金为主,而传统意义的海盗不同。第二,海盗赎金险如何设置?赎金的对象如何理解?因为人命救助不属于现代意义海难救助范畴,如何定性人命赎金?人货混同时如何区分?海难救助分为人命救助与财产救助,人命赎金与船货赎金要分开讨论,人道救助和有偿救助。第三,如果将其定性为共同海损可将赎金列为替代费用。应当从合法性角度来确定其救助报酬还是共同海损性质。讨论其合法性可以借鉴民法公平原则。另外,如果设置保险是以航次还是一定期间来设定合同期限,因为涉及到二次劫持问题。
参加沙龙的同学们对这一问题很感兴趣,都积极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14级硕士生宋扬认为,研究海盗赎金从构成要件上是否符合共同海损和海难救助,说明对其合法性是承认的,如果国际共识了其有合法性的话,设置赎金险是有价值的。14级硕士生张江竹认为,保险公司赔偿后还能向谁追偿呢?像不可抗力的后果吗?以什么形式去支付?14级硕士生张雪认为,还是应当仔细分析其法律性质,然后再讨论能否投保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