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聊斋书社第44期总结

时间:2015-05-21作者:文章来源:新捕京3522com浏览:754

研讨书目:《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林端著)

主 持 人:张翠梅

主报告人:马俊男韩丽�

主评论人:张翠梅

参与老师:杨国庆、张翼飞、张辉、李雪等

本次读书会首先由社会学专业2013级本科生马俊男同学做主报告。报告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梳理林端老师在《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一书的内容,第二部分为自己由这本书的内容所做的联想。

第一部分,马俊男同学将对此书的梳理分为两部分,第一,是韦伯笔下的中国传统法,即韦伯比较社会学的特点与局限、理念型的建构和对中国传统法的描述。其中,对中国传统法的描述是重点,将本书总结的中国传统法的特点进行了列举,并对其中的法、理、情的结合做了解释。在第一部分还对上次薛金成学长对于自然法的提问,进行了回应,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关于公平正义的论述能否算作自然法范畴。

在第二部分,主要对三个方面的观点做了自己的探讨,一,联系上次读书会,讨论形式理性的法与实质公道之间的张力;二,认为在对比中国传统法和西方法律时还应加上对儒教伦理和清教伦理的论述;三,对现代性的话语权进行提问。

  在主报告进行的第二部分,张翠梅老师、张翼飞老师和杨国庆老师对其中的一些观点进行了质疑和提问,在回答后对认识的误区进行了解释。首先,实质公道,是不是就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同时,“冰山”和“海洋”的比喻存在好多需要解释的误区。并且,在最后张翠梅老师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问题进行了提问,并且解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统一过程中,统一的根本性标准的问题进行了质疑。

随后,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韩丽�同学做报告,报告仍然由对书的内容进行梳理,由于时间原因,略过直接探讨主要问题。韩丽�同学主要对“形式”“实质”与“理性”“非理性”的界定和林端在论述过程中是否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刻意的选取了能证明自己观点的论据进行了发问。

最后,由张翠梅老师进行点评。首先,张翠梅老师对主报告第一部分中自然法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即自然法在西方有一个体系的历史的发展过程,并不能简单的把中国传统法思想上的公平正义直接等同于西方自然法起源的部分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并且认为主报告中把“卡迪”审判直接论述为“包青天”审判不可取,如果要把“卡迪”审判和“包青天”审判相等同,需要一系列的论述和证明。

随后,针对韩丽�的问题,张翠梅老师对“理性”“非理性”和“形式”与“实质”的组合进行和解释,随后,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和观点,即韦伯在论述中虽然强调价值中立,但最后能否做到价值中立,其得出的结论能否算做是价值中立的;林端老师在对话韦伯的过程中而到最后变成了自己的独白,其研究意义是否仅在于与韦伯的对话。

张翼飞老师认为判断价值中立与否主要看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是否有对研究内容的价值性判断,而这个的前提是分清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形式理性的法律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属于事实判断而并不是价值判断,所以并不能说提出了“有利”“对什么好”就不是价值中立了,应该看是否有真正的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