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期法理学读书会预告(总第7期)

时间:2016-04-19作者:文章来源:新捕京3522com浏览:681

主报告黄瑞(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主评论:翟凯丽(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阳(2015级法学专业硕士生)

主评议教师:张翠梅

  201659日(周一)1830――2030

  :主楼314

阅读书目[]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作者及书目简介

富勒(Lon L. Fuller1902-1978),美国当代著名的法理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1939-1972年间担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其主要著作有《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1934)、《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法理学问题》(1949)、《实证主义和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1958)、《法律的道德性》(1964)、《法律的虚构》(1967)、《社会秩序的原则》(1981)等。

富勒继承了西方法学史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并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有新的理论发展。他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律本身的存在必须以一系列法治原则为前提,这些法治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包括法律应具有一般性、法律应当颁布、法律不应当溯及既往、法律内容应该清晰明白、法律不应存在矛盾、法律可为人遵守、法律应当稳定以及官方行为与法律应具有一致性共八项原则,这八项原则为良好的实体法的制定提供程序保障,为实质法治的实现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