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波斯纳《法理学问题》――法理学读书会总第13期总结

时间:2016-11-25作者:文章来源:新捕京3522com浏览:954

  研讨书目:[]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主持人:张翠梅

  主报告:王雪楠(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主评论:施  宇(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健(2016级法学专业研究生)

  参与老师:张翠梅

20161122日,法理学第13期读书会在主楼316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读书会以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为研讨书目,由张翠梅老师主持。2016级部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及20142015级部分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读书会。

 

首先,主报告王雪楠同学以“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背后的自由主义保守派思想探究”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她对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和自由主义保守派思想进行了梳理与探究,阐述了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与实用主义法学的内涵以及波斯纳法律经济学思想的来源,并将波斯纳的思想理论与密尔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进行对比分析,最后以网约车案为例,提出我国应保持抽象的形式主义的观点。接着,主评论施宇同学以“实用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为题作了发言。她以法律的起源为复仇开篇,结合波斯纳提出的三种意义的客观性对判决中的合法性进行探讨,进而提出自己对波斯纳实用主义法学观点的理解,即实用主义所提供的仅仅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向,情况不同,方法和结果也会不同。主评论徐健同学则以“浅谈日常实用主义”为题作了发言。他从波斯纳的日常实用主义视角出发,结合我国实践理性与执法两方面的现实情况分析了日常实用主义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张翠梅老师首先肯定三位同学的整体表现:态度认真、观点集中并进行了大量阅读。她指出主报告王雪楠同学的论文观点鲜明,思路清晰,但将充分运用实用主义这种后现代意味方法论,并试图否定法律确定性的波斯纳,定位为持有密尔式古典自由主义哲学立场,这一观点尚需商榷;主评论施宇同学和徐健同学从不同角度对波斯纳的法律实用主义思想进行阐述,对波斯纳思想的解读与反思可圈可点,但仍需注意文章的逻辑结构以及部分段落的表述;老师尤其对徐健同学能够结合自己的阅历与经验,在文本中提出很有见地性的观点和分析,表示赞赏。其次,张翠梅老师讲述了自己对《法理学问题》这本著作以及波斯纳思想的看法,她认为品读这本书的意义和关键在于对法律的确定性问题进行探究。她指出,波斯纳在著作开篇就旗帜鲜明地提出贯穿全书的问题,即法律是否是、在何种意义上是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是对争议问题的一种客观、确定的回答而不仅仅是个人性的或政治性的回答之渊源;接着从认识论、本体论、价值论诸方面,波斯纳对法律形式主义,包括逻辑、规则、演绎推理等进行了解构式分析,最终得出了“没有基础的法理学”这样的结论,并提出了一个实用主义者的法律宣言。应该说,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法律观对我们重新审视司法理性,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进行选择,都有很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最后,主报告和主评论三位同学分别对老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他同学也表达了自己对波斯纳实用主义法律思想的看法和见解。

读书会上大家积极踊跃地参与讨论,整个氛围充实而又愉悦。本学期法理学读书会圆满结束,暂告一个段落,同学们期待着下学期读书会再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