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8期船舶与海洋法律学术沙龙(总第17期)

时间:2016-12-20作者:文章来源:新捕京3522com浏览:783

讨论主题:北极资源开发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法研究

报告人:董琳(2016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加人:船舶与海洋法律方向师

时间:20161223日(周五)下午1330―1530

地点:主楼314

内容简介

近些年来,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北极冰川加剧融化,被誉为地球最后的宝库的北极地区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世界各国对北极地区的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争议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其背后隐藏的巨大的资源利用的争夺。随着越来越多北极资源被发现,北极已成为各国关注并期待占有的宝藏。尽管北极地区的陆地部分已经被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美国和俄罗斯8国占有,但是围绕北极主权的纷争不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根据经济主权原则,沿海国对其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资源能源有开采利用的权利,此外对于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资源能源也有开发利用的主权权利,因此北冰洋周边国家都在思考着如何为延伸本国在北冰洋的大陆架到200海里以外提供依据。但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属全人类共享,沿海国大陆架的过分延展势必会缩小公共区域的范围,从而影响全人类的利益。由此在北极资源开发问题上,就形成了北极国家之间、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之间的争端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并非北冰洋沿岸国,无法主张拥有大陆架亦无法宣告专属经济区。但北冰洋沿岸五国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其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外部界线至北极点的底土和水体分别属于《公约》中规定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因此有必要加快争端的解决,提出我国北极资源开发的战略,尽快参与北极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因此,本次沙龙将探讨北极地区资源开发争端的现状、原因,并在国际法视角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机制,以及我国在参与北极资源开发的依据及战略

欢迎有兴趣的老师和同学们积极参加